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罚字〔2021〕7号
临沂长和冶金炉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3C75DT5H
法定代表人:张凤军
地址:罗庄区付庄街道后站村
2021年1月15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硅泥包装袋存放于厂区东、南两侧,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验收批复文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