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罚字〔2020〕95号
临沂金利瓷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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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朱长文
地址:罗庄区册山街道
2020年11月4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上半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对东线烤花窑燃烧废气排放口排放的氟化物、氯化物进行监测。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批复文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参照对你公司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复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第7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万柒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
2021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