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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罗庄)罚字〔2020〕43号山东奇肯斯食品有限公司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04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字〔2020〕43

山东奇肯斯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3CEHPB5P

法定代表人:刘纪波

地址:罗庄区付庄办事处何庄南村

2020年7月3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时解冻废水及清洗冲洗废水,经车间留有的下水道流至东侧收集池排水口,经厂区东侧塑料管道排放至老涑河内,委托山东中衡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进行监测,发现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分别超出《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部分:沂沭河流域》(DB37/3416.2-2018)中标准限制的88.3倍、13.5倍、109倍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检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0年9月3日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参照对你公司的上述陈辨意见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复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污染防治类第6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陆拾捌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