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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罗庄)罚字〔2020〕41-2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04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字〔2020〕41-2号

张金勇

所在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3445596762

法定代表人:张金凤

地址:罗庄区付庄街道殷旦子村

2020年7月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所在临沂祥瑞包装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负责的纸箱生产线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2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参照对你公司的上述陈辨意见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复核。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建设项目管理类第8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3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