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罚字〔2020〕38号
临沂奥星建陶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300228037233
法定代表人:李明
地址:罗庄区付庄办事处徐林村
2020年6月18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煤焦油池南侧排水沟内存有暗黑色污水及排水痕迹,委托山东中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进行监测,发现五日化学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分别超出《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DB37/3416.2-2018)中标准限制的0.55倍、0.73倍、0.76倍、0.01倍。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检测报告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0年9月2日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参照对你公司的上述陈辨意见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复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7项,裁量为“较重”违法情节,但鉴于你单位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8条第一项,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