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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飞同铁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临环(罗庄)罚字〔2020〕66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26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字〔2020〕66

临沂飞同铁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3ETT2D19

法定代表人:徐秀秀

地址:罗庄区盛庄街道

2020年8月18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内烘干固化工序正在生产,该工序配套安装的光氧催化设施共有20组灯管,20组灯管均未亮,导致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排。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批复文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参照对你公司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复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零八条第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6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

                                         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