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罚字〔2020〕51号
公爱菊:
所在地址:临沂市高新区马厂湖镇东墩村委会5号楼33单元301室
2020年7月1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付庄街道辖区内随意倾倒固体废物,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造成其他环境污染。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7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