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罚字〔2020〕71号
罗庄区同鑫电气厂(个体工商户、姜自如):
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姜自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11MA3JC44R20
企业所在地址:罗庄区黄山镇木柞四村
2020年8月3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及包装产生的下脚料存放于车间北侧空地,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造成其他污染的。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验收批复文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7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