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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罗庄)罚字〔2020〕42号临沂江鑫钢铁有限公司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21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202042

临沂江鑫钢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53547035X

法定代表人:李风明

地址:罗庄区沈泉庄工业园

2020年7月2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西侧、南侧边界噪声较大,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企业昼间、夜间边界噪声进行监测。发现公司昼间、夜间噪声共有4个点位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超标点位分别为:昼间南厂界、昼间西厂界、夜间南厂界、夜间西厂界,分别超过标准12.6dB(A)、3.7dB(A)、9.2dB(A)、2.7dB(A)。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检测报告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其他类第1项的要求我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捌佰柒拾伍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