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罚字〔2020〕23号
罗庄区鑫顺航配电箱厂(个体工商户、杜孝敬):
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杜孝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11MA3EKFGA9M
企业所在地址:罗庄区黄山镇柴口村
2020年5月18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喷塑、烘烤工序正常生产,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设备内灯管全部损坏,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光氧催化设备等污染防治设施,导致有机废气得不到有效处理。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验收批复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3项,裁量为“一般”“初犯”违法情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