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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罗庄)罚字〔2020〕17-2号英建刚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03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字〔202017-2

英建刚:

所在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12960772U

法定代表人:韩宁 地址:罗庄区褚墩镇汤郯路东

202051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所在临沂市德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60万吨商品混凝土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之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252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要求,我局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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