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罚字〔2020〕2号
临沂市罗庄区海登皇格陶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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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林晓 地址:罗庄区傅庄街道
2019年12月3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喷染打印工序配套安装的光氧催化设施的排气筒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采样点位。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山东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2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