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罚字〔2019〕157号
临沂银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5936008877
法定代表人:李涛
地址:罗庄区册山街道办事处东册山村
2019年10月22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焊接工序正常生产,配套的焊烟净化器未使用,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1月1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相关内容进行了复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0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