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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罗)罚字〔2019〕185号山东东凯混凝土有限公司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2-24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2019185

山东东凯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9360073XJ

法定代表人:李亚涛

地址:罗庄区高都办事处沈牌子村

2019年11月2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原料车间物料转运过程中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导致地面积尘严重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1月1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相关内容进行了复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7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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