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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罗)罚字〔2019〕154号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09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2019154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FEPXG1L

法定代表人:张海平

地址兰山区银雀山路63号

2019年10月18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新建水稳拌和站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53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产建设,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柒佰伍拾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