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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罗)罚字〔2019〕131-1号山东富达陶瓷有限公司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2-23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2019131-1

山东富达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535087651

法定代表人:赵贵宝   地址:罗庄区罗庄街道  

20191012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高档陶瓷制品生产线技术转型升级改造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该项目即投入使用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52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罗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