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罚字〔2019〕70号
临沂昌能环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249769146
地址: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电厂路与沂河路交汇处南
法定代表人:安丰波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渣装运现场地面粉尘严重,经调阅2019年9月3日监控视频,发现该公司在使用装载机和渣土车装运炉渣过程中未采取喷淋降尘等污染防治措施,减少粉尘污染。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5项,裁量为“一般”违法情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