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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罗)罚字〔2019〕31号临沂嘉正畜牧机械有限公司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2-06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罚字〔201931号

临沂嘉正畜牧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3PQQY8X3

地址:罗庄区册山办事处山前村西北245米处

法定代表人:付晓艳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5000组养殖设备项目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53项,裁量为“一般”违法情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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