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罚字〔2019〕6号
临沂中润再生资源分拣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311300001329
地址:罗庄区傅庄街道后站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于涛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于2019年7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西南侧和东南侧贮存有工业固体废物,部分工业固体废物未覆盖,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3项,裁量为裁量为“一般”违法情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