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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罗)罚字〔2019〕90号山东东都食品有限公司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2-04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罚字〔201990号

山东东都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267102487J

地址:罗庄区罗六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孙爱伟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新增一套低温挂面生产线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53项,裁量为“一般”违法情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陆佰肆拾伍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12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