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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罗)罚字〔2019〕73号王荣伟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2-04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罚字〔201973

 

王荣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311600303361

地址:罗庄区南环路与新206国道交汇处

厂名:罗庄区得天塑胶制品厂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50000箱塑料育苗穴盘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52项,裁量为“一般”违法情节,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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