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罚字〔2019〕3号
山东华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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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三岗店子社区 法定代表人:江枫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南侧夹道内露天存放汽车脚垫下脚料约4吨存放场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3项,裁量为“一般”违法情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局
2019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