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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罗)罚字〔2019〕2号临沂金牧人畜牧设备有限公司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2-04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字〔2019〕2

临沂金牧人畜牧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083995700A  

地址:罗庄区高都街道办事处杨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钊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执法人员2019年717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西北侧堆放大约100吨沙,占地面积约100平米露天存放,未覆盖。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4项,裁量为一般违法情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12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