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罚字〔2019〕2号
临沂金牧人畜牧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083995700A
地址:罗庄区高都街道办事处杨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钊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西北侧堆放大约100吨沙,占地面积约100平米露天存放,未覆盖。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4项,裁量为“一般”违法情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