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临环(罗)罚字〔2019〕175号临沂市佳鑫投资有限公司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1-21

临沂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2019175号

临沂市佳鑫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5739167966    

地址:傅庄街道义和庄村驻地

法定代表人:张倩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于20191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投资建设的临沂罗庄外国语学校食堂废水、餐厅地面冲洗废水,学校学生及教师生活废水等以上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无防渗土坑内。渗以上事实有:检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项,裁量为“一般”“违法情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21日

                                         201911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