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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罗)罚字〔2019〕170号山东众星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1-21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罚字2019170

 

山东众星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D7G3G6M

地址:罗庄区罗庄街道办事处山东国际科技模具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祥亮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53项,裁量为“一般”“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投入生产的”违法情节,我局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 11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