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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罗)罚字〔2019〕89号临沂银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1-04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201989

临沂银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5936008877

地址册山街道办事处东册山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涛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执法人员 201982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90个废胶桶露天存放,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一项《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7项,裁量为一般违法情节,我局责令(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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