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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罗)查字〔2019〕16号山东东宇建陶有限公司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3-09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

(罗)查字〔201916

山东东宇建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9154832XB

法定代表人:赵青梅

地址:罗庄区傅庄街道办事处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20193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正在生产,干燥塔已停产,经调阅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该企业2019年3216:00-19:00在线监测数据显示正常生产,2019年33日7:00-12:0015:00-19:00在线监测数据显示正常生产,2019年347:00-13:00在线监测数据显示正常生产,2019年357:00-19:00在线监测数据显示正常生产,2019年367:00-14:00在线监测数据显示正常生产,2019年377:00-9:00、17:00-19:00在线监测数据显示正常生产,2019年387:00-9:00在线监测数据显示正常生产。根据在线监测数据显示该公司干燥塔未停产,未落实《关于发布罗庄区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II级应急响应的通知》(201932日),该通知要求该公司干燥塔白天停产(7:00-19:00),晚上生产(19:00-次日7:00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的规定。

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1个干燥塔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 10 日(时间从201939日起至2019318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单位厂区内。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