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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罗)罚字〔2019〕134号临沂市罗庄家兴建陶厂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7-30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罚字2019134

 

临沂市罗庄家兴建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756383398U

地址:罗庄区褚墩镇青石塘村

法定代表人:杨家兴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5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600万平方米内墙砖生产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及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55项,裁量为一般违法情节,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3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 7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