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罚字〔2019〕145-1号
临沂大德玉包装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785039721J
地址:罗庄区罗庄街道朱张桥河北村
法定代表人:宋振刚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6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900万套纸箱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52项,裁量为“一般”违法情节,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