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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罗)罚字〔2019〕141号临沂市罗庄家兴建陶厂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7-18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罚字〔2019〕141号

临沂市罗庄家兴建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756383398U

地址:罗庄区褚墩镇青石塘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家兴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5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委托山东中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厂进行厂界噪声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你厂东厂界噪声昼间为64.5dB、夜间为60.9dB,南厂界噪声夜间为56.3dB、西厂界噪声夜间为51.1dB、北厂界噪声夜间为58.0dB,分别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要求的0.075倍、0.218倍、0.126倍、0.022倍和0.16倍。以上事实有:检测报告、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72项,裁量为“一般”违法情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