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罚字〔2019〕130号
临沂市罗庄家兴建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756383398U
地址:罗庄区褚墩镇青石塘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家兴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5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物料大棚内喷淋设施未启用,未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7项,裁量为“一般”违法情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