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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罗)罚字〔2019〕124号季相阳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7-08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罚字〔2019〕124号

季相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11MA3J8GWW23

地址:罗庄区罗庄街道西山村

厂名:罗庄区奥翔耐火材料加工厂

公民身份证号:371311198608******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28日对你经营的罗庄区奥翔耐火材料加工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筛分车间、筛网、传送带、传输、装卸环节未采取密闭等有效措施防治粉尘污染。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6项,裁量为“一般”违法情节,我局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