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临环(罗)罚字〔2019〕101号临沂美尔包装有限公司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7-08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罚字〔2019〕101号

临沂美尔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660171972F

地址:罗庄区盛庄街道罗七路北段西侧(刘三岗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西华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于2019年3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吸塑成型工序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设施和排气筒,未按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采样监测平台。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1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9年5月19日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参照对你单位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复核。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2项,裁量为“一般”“设置了监测点位和采样平台,但设置不符合规范的”违法情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