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临环(罗)罚字〔2019〕43-2号徐金香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7-08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罚字〔2019〕43-2号

徐金香:

地址: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化武路东段路南

厂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销售分公司

身份证号:371323198602******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28日对你所在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销售分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负责的加油站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31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19年6月5日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参照对你单位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复核。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52项,裁量为“一般”违法情节,我局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