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罚字〔2019〕43-1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销售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33718335W
地址:临沂市金雀山路与临西七路交汇处
负责人:高建平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加油站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3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9年6月5日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参照对你单位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复核。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52项,裁量为“一般”违法情节,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