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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罗)罚字〔2019〕110号临沂市罗庄区新盛玛钢厂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6-25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罚字〔2019〕110号

临沂市罗庄区新盛玛钢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265870466T

地址:罗庄区罗庄街道朱张桥西北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玉超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于2019年4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西侧仓库内废润滑油桶、废玻璃胶桶等危险废物与一般固废混放。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92项,裁量为“一般”违法情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