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罚字〔2019〕51-2号
邵飞:
厂名:临沂市罗庄区罗程加油站
地址:罗庄区高都街道常旺村
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11199106******
法定代表人:范伟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2月1日对你所在的临沂市罗庄区罗程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负责的加油站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52项,裁量为“一般”违法情节,我局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