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临环(罗)罚字〔2019〕93号伍本山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6-18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罚字〔2019〕93号

伍本山:

地址:罗庄区黄山镇谢官庄村

厂名:罗庄区本山建筑材料厂

身份证号:372822196702******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14日对你经营的罗庄区本山建筑材料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委托山东科泰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你厂厂界噪声进行人工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你厂东厂界噪声为74.8dB、西厂界噪声为65.6dB、南厂界噪声为71.8dB、北厂界噪声为70.9dB,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标准限值60dB的0.247倍、0.093倍、0.197倍、0.182倍。以上事实有:检测报告、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72项,裁量为“一般”违法情节,我局责令你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