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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罗)罚字〔2019〕112号临沂市飞昊铸钢有限公司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6-10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罚字〔2019112

 

临沂市飞昊铸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3CL6EA5J

地址:罗庄区册山街道何庄村西13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法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201949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熔炼工序光氧催化设备电炉排气筒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规范的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2项,裁量为一般违法情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