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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罗)罚字〔2019〕53号临沂市罗庄区祥合加油站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6-19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201953号

临沂市罗庄区祥合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L29076829A  

地址罗庄区付庄街道206国道沂州集团西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蒿振玲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22日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销售汽油、柴油500吨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的规定。

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53项,裁量为“较重”违法情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