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重型柴油车擅自拆除、闲置、改装尾气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等环境违法行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修正)》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用重型柴油车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二、在用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确保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的正常使用。
三、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四、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对于重型柴油车违法改装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