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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发布时间:2021-01-08

 

各分局、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

为全面落实国家、省、市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放管服改革,强化环境污染源头控制,按照全国环评“放管服”工作推进视频会议精神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工作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30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部署要求,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监管机制,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 年)〉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环函〔2020〕40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查、严惩环评弄虚作假、粗制滥造、不落实环评要求、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强化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建设(排污)单位、管理(审批、评估)单位、第三方技术单位等各方责任,提高环评工作质量,补齐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短板,统筹推进审查审批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确保环评制度源头预防和排污许可固定污染源核心管理制度优势得到充分发挥。

二、主要任务

全面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抽查、建设项目(含辐射类)环评文件复核、建设项目(含辐射类)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抽查、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环评合法合规抽查、涉企环评机构检查和评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情况抽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质量情况及执行报告报送情况抽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现场检查。

三、工作内容

(一)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抽查。

1.检查对象。2015年以来省级以下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跟踪评价报告书,重点检查市级及以下产业园区。

2.检查数量。全年不少于10 份。

3.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跟踪评价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提出的准入要求、避让敏感区等优化调整建议及环保对策措施等落实情况,并对实施中已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依法进行核查,同步倒查报告书是否存在严重失实等质量问题。

4.检查形式。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按季度组织自查并督促整改,每季度第三个月20日前形成自查报告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按季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采用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二)建设项目(含辐射类)环评文件复核。

1.复核对象。市生态环境局按季度对市级及以下环评审批部门审批的环评文件。复核中,对下列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加大抽查比例:(1)高污染、高风险、生态影响大的行业项目,特别是石化、化工、煤化工、医药、农药、火电、冶金、水利水电、采掘、危险废物处置、垃圾焚烧发电、建材、印刷、工业涂装、线性工程、核与辐射等;(2)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3)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中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的环评文件;(4)疑似异常经营的环评编制单位及主持编制人员编制的环评文件。

2.复核数量。全年不少于 100 份环评文件,其中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抽查比例不得低于 5%。

3.复核内容。主要包括环评文件编制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编制规范性检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九至十二条、第十四条相关规定;编制质量检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导则和技术规范等规定,以及环评文件的基础资料是否明显不实,内容是否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检查相关审批部门、技术评估单位以及专家是否履职尽责把好质量关。

4.复核形式。市生态环境局依托全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告知承诺制情况、全国建设项目环评智慧监管平台、信用平台、山东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随机抽取复核对象,采取专家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核。

(三)建设项目(含辐射类)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抽查。

1.检查对象。2015年以来,市级及以下审批的石化、化工、煤化工、水利水电、煤炭、纺织、冶金、建材、医药、火电、造纸、危险废物处置、核与辐射等行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根据《山东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名录(2020 年本)》、《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方案》(临环发〔2020〕18号)要求,纳入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的项目。

2.检查内容。已开工在建的,重点检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是否同步实施,是否存在重大变动;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重点检查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削减替代等要求落实情况,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是否存在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情况,验收报告信息公开情况。

3.检查形式。各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将建设项目环评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执法监管,采取远程执法、现场检查等方式依法开展执法工作。各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针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和重点问题,特别是对石化、化工、纺织、造纸等高污染、高风险、生态影响大的行业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业,形成现场重点检查任务清单,纳入综合执法;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四)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环评合法合规抽查。

1.检查对象。全市范围内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环评合法合规情况。

2.检查数量。每县(区)全年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不少于 40 个。

3.检查内容。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擅自降低环评等级、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建设项目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定禁止开发区域的违法行为。

4.检查形式。生态环境分局执法机构依托全国建设项目登记表备案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开展非现场检查工作,同时形成现场重点检查任务清单,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五)涉企环评机构检查和评议

1.检查评议对象:在临沂市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

2.检查评议内容: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涉企中介服务机构评议工作的通知》,组织企业对环评机构合规执业、服务质量、规范收费、执业道德和公平竞争等情况进行评议。

3.检查评议形式: 9月前,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和差异化监管有关规定,抽取一定数量的环评机构作为评议对象,组织企业对环评机构进行评议。

(六)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情况抽查。

1.检查对象。按季度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检查更新情况进行抽查。

2.检查内容。(1)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动态调整机制建立情况,是否建立清单定期更新制度,是否定期开展固定污染源清单更新工作。(2)固定污染源底单完整性检查,定期开展工商、电力、税务新增补企业名单,以及环评验收、环境信用评价、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环境统计、固体废物管理信息、信访举报等生态环境内部清单的新增补企业名单比对筛查,并按规定将有关排污单位补充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或者变更排污许可证。

3.检查形式。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依托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采取随机监管和靶向监管相结合、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按季度对各县区开展各类清单比对筛查工作,及时更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底单情况进行检查。各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在日常执法检查工作中,重点查处“应发未发”“应登未登”等违法行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同级排污许可管理部门。

(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质量情况及执行报告报送情况抽查。

1.检查对象。对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进行自查,重点检查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兼顾污染物排放量大、发证量多及有特征污染因子的行业。对执行报告报送情况及填报质量进行抽查。

2.检查数量。2020 年核发排污许可证数量的5%,2020年已纳入抽查范围的不再重复抽查。

3.检查内容。许可证审核内容包括排放口、污染因子、可行技术、执行标准、许可排放量、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以及环境管理要求等;执行报告审核内容包括按时报送情况、内容完整性、内容规范性等。抽取部分企业进行现场评估,对许可证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检查。

4.检查形式。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依托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采取随机监管和靶向监管相结合、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八)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现场检查。

1.检查对象。对临沂市所有已核发排污许可证和整改通知书的排污单位进行抽查。

2.检查数量。根据市、县(区)“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确定。

3.检查内容。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填报内容与实际一致性情况,即是否存在漏报、瞒报、少报生产设施、排气筒,虚假填报治污设施等;排污许可证提出的自行监测、台账记录、环境管理等要求落实情况;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中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4.检查形式。各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依托“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执法监管,采取远程执法、现场检查等方式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视疫情防控要求,统筹开展相关工作,集中安排赴现场检查指导工作,并做好有关防护工作。

(二)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发扬生态环境保护铁军精神,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依规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