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执法工作,提升行政执法效率,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临沂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临办发〔2019〕1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启用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印章
自2019年11月25日起,启用“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01)”“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02)”“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0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0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05)”“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06)”“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07)”“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08)”“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09)”印章各一枚,分别由郯城县分局、兰陵县分局、沂水县分局、沂南县分局、平邑县分局、费县分局、蒙阴县分局、莒南县分局、临沭县分局负责管理并使用。
二、适用范围
1、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的适用范围为各县分局在各自辖区范围内实施应当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实施的行政执法职能,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行政强制。
2、在行政执法文书中使用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与使用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印模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01)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04)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07)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02)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05)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08)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03)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06)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09)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