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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辐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辐射科 发布时间:2020-03-13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完成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0年全市辐射环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日常监管。认真开展对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金属熔炼企业、伴生放射性矿企业和电磁辐射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严格实施辐射安全防护各项制度,督促存在安全隐患企业限期整改,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管理,确保辐射环境安全。各县区适时对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管理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特别是对放射源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排查,确保所有放射源均纳入管理,坚决杜绝漏管情况。检查情况及时录入监管系统,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和查处。加强对金属熔炼企业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落实废钢材入炉前和产品出厂前的监测工作。切实做好探伤企业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在线监控工作,在线监控设备必须于20201031前安装完成并与省厅联网。收集整理2015年以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历次检查的整改通知单和核技术利用单位整改报告,以县区为单位于630日前报市局。市局将根据省厅工作安排,适时组织对放射源单位和二类射线装置单位进行执法检查。

二、加强服务指导。各县区要指导帮助核技术利用单位做好辐射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完善工作档案。定期登录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对系统内信息进行梳理,督促核技术利用单位做好系统维护,确保信息准确、内容完整、台账相符。加强对闲置废弃放射源的安全监管,通过定期调度或巡查,确保废源存放期间安全可控,并督促有关企业及时办理废弃放射源送贮手续,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督促、配合做好相关人员的辐射安全知识的培训工作,结合现场检查、行政许可以及辐射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推进核技术利用单位内部核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各单位的守法、诚信和核安全文化意识。加强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工作,做好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扩大公开范围,拓宽公开渠道,细化信息公开目录。做好高压输变电、广播电视和移动通讯等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

三、重视辐射应急。定期修订完善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物资装备、通信和技术保障措施,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做到未雨绸缪、常备不懈,确保应急队伍拉得出、应急装备用得上、关键时刻打得赢。市局将根据省厅工作安排,适时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或应急技术大比武活动。

四、调处辐射信访。抓好敏感辐射建设项目的邻避矛盾排查与化解工作,积极防范核与辐射相关社会风险。高度重视12345政务平台交办的咨询投诉等事项的办理,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提高群众满意度。在严格执法和认真调处信访的同时,做好群众的沟通解释工作,普及辐射安全知识,帮助消除不必要的疑虑及恐慌。

五、开展科普宣传。搜集、整理国内外核与辐射科普资料,充分依托局两微一网,针对不同对象开展不同形式的科普宣传活动。充分借助新闻媒体、社会团体等第三方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向公众介绍核与辐射安全知识、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提升公众核安全文化素养,引导公众理性面对核与辐射相关产业发展。

六、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辐射工作。

(一)贯彻省厅《转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环函〔202032号)要求,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20天内,各县区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报送疫情期间新增投入使用X射线影像设备的类型和数量,并开展现场检查。需继续使用的,督促有关医疗机构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检查情况于疫情结束后1个月内书面报市局。

(二)2020131日前未提交2019年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核技术利用单位,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通过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提交。其中放射源单位和二类射线装置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纸质版于疫情结束后1个月内报市局。

(三)企业复工复产后,尽快督促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开展环境辐射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监测报告和信息公开情况及时上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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