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朗(中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报的《富朗(中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型肥料项目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技术评估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位于临沭经济开发区高端化肥化工产业区内。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工程产品为1套2.5万t/a新型叶面肥生产线及其配套的中间产品6-糠氨基嘌呤和苯肽胺酸生产线;二期工程与一期工程相同。项目总投资397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
该项目已经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018-371300-26-03-053512)。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污染物可达标排放。我局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环境管理。落实好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有关要求,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工作。
⑴6-糠氨基嘌呤生产过程产生的所有有机废气一同引至二级水洗塔(分期设置,两期工程共设置2套)处理后与经过袋式除尘处理后的叶面肥投料废气一同经过一根27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氯化氢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VOCs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Ⅱ时段标准限值。
⑵苯肽胺酸生产过程产生的所有废气一同引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分期设置,两期工程共设置2套)处理后经过一根27米高排气筒排放,项目危废存储废气集中收集后送至苯肽胺酸配套活性炭吸附脱附装置处理,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二氯甲烷、苯胺、VOCs的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Ⅱ时段及表2标准限值。
⑶本项目依托的厂区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收集后经生物滤池处理后经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臭气浓度和VOCs排放须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排放标准。
⑷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废气防治措施,在投料、转料、反应、固液分离、干燥、抽真空、采样、灌装、废水收集等全流程采取密闭管理,采用气相平衡管、冷凝回收、氮气置换、废气收集、规范操作等手段,通过泄漏监测与修复技术,控制日常跑冒滴漏发生,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颗粒物、苯胺、氯化氢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VOCs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须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2排放标准要求。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规划、建设厂区排水系统。
项目污水收集管网必须分设两路,生产污水和生活污水分别设置,生产污水收集管道采用明管、明沟或明管架空敷设,并采用防腐、防渗材料。
⑴根据各工段用水水质要求,进一步优化用、排水方案,做到“一水多用”,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外排量,6-糠氨基嘌呤洗涤水处理后回用于反应、洗涤等工序。
⑵工艺废水、地面冲洗废水、真空泵排污水、活性炭装置脱附废水和生活污水依托在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与循环冷却排污水一同经牛腿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排入牛腿沟。在建厂区排污口出水水质均须符合牛腿沟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
(三)合理布局,选择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确保各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四)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固废按照报告书提出的处理处置措施进行处理。危险废物须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并加强对运输及处置单位的跟踪检查,危险废物转移实施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生产中若发现本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仍按危废管理规定处理处置。
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分别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l8599-2001)及其修改单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处置。
(五)根据《临沂市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LYZL(2019)006号)的要求, COD、氨氮排放总量须分别控制在0.83t/a、0.08t/a以内。本项目VOCs排放量为3.05t/a。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厂区内建立三级防控体系,制定详细的事件环境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切实加强事件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危险化学品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建立和完善污水收集设施,储罐周围设置导流沟,将事故废水汇入事故水池,依托在建1座容积3437m3的事故水池,设置节制闸将初期雨水及事故废水送事故水池,确保事故状态下废水不外排,防止污染环境。制定详细的事件应急计划,切实加强事件应急处理及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将事件风险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七)强化厂区绿化工作。按照《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特征污染物监管和绿色生态屏障建设的通知》(鲁环评函〔2013〕138号)要求,合理设计绿化面积,重点考虑对项目特征污染物吸附能力强的树种,确保绿化效果。
(八)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九) 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制定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和总结报告并备案。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十)在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由临沭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你公司自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本批。复送临沭县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