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扎实构建全市辐射安全防控体系,提高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辐射事故的风险和危害,保障群众生命健康,维护辐射环境安全,促进全市核技术利用事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临沂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设施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件。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3)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4)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5)航天器在我市境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的事故;
(6)放射性物质熔入金属污染事件;
(7)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辐射事故。
1.4 应急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提高辐射事故的防范和处置能力。
分工负责、属地为主。在市环保局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科室、直属单位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坚持属地为主,充分发挥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的职能,实行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
分类管理、科学处置。针对不同辐射源、风险源的性质和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利用专业优势实施应急响应和处置,控制、减轻和消除辐射事故的风险和危害。
平战结合,资源共享。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开展定期培训与演练,积极做好应对辐射事故的准备工作;充分利用应急资源,发挥环保应急专业队伍及社会辐射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辐射事故量化指标见附件1。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对我国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故或境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
2.2 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 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3 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4 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领导机构组成与职责
3.1.1 人员组成
在市政府和省环保厅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市环保局局长
副组长:市环保局分管领导
成 员:办公室、规划财务科、政策法规科、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市环境应急管理中心、市环境监测站及各县区环保部门有关人员
局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发生辐射事故时转为局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3.1.2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辐射应急方面法律法规、市政府及省环保厅关于辐射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指示要求;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临沂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全市辐射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指导县区环保部门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3.1.3 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办公室:负责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和新闻稿件;负责做好与市委、市政府和省环保厅办公室的协调沟通工作;协助做好辐射事故处理的后勤保障工作。
规划财务科:配合做好辐射事故应急技术装备能力建设,协调筹措日常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期间的资金需求。
政策法规科:配合做好辐射事故中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工作;开展辐射环境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做好辐射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负责组织制订、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编制辐射事故相关实施程序;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培训及演练,落实辐射事故应急准备,维持应急响应能力;指导全市环保系统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负责全市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管和应急管理工作。
市环境应急管理中心:参与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培训和演练;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现场处置与事后处理。
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制定、修订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实施程序,协助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练;协助做好应急准备的技术支持工作;负责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准备和能力建设,承担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参与辐射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参与辐射事故事后处理,监督清除辐射事故造成的污染。
各县区环保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辐射应急队伍建设、应急能力、应急准备等工作;负责开展辖区内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处理处置;协助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2 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局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简称辐射应急办)、应急监测组、现场处置组、专家咨询组、舆情信息组、后勤保障组以及各县区环保部门辐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如图1所示。
3.2.1 辐射应急办组成与职责
人员组成:市环保局分管领导任辐射应急办主任。办公室、规划财务科、政策法规科、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市环境应急管理中心、市环境监测站有关人员为成员。
主要职责:在局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市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承办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实施程序;组织开展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应急准备等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局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令,指挥和协调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处置工作;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软硬件运行操作;负责与有关部门的联络和信息交换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时,及时起草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环保厅提交的事故报告;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组织起草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负责编写事故分析报告、后果评价报告、总结报告;完成局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3.2.2 应急监测组
人员组成:由市环境监测站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编制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实施程序;负责制定辐射应急监测设备、防护装备配置标准及发展计划;负责辐射应急监测响应准备及监测人员培训;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辐射监测和评价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处置后的辐射监测工作。
3.2.3 现场处置组
人员组成:由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市环境应急管理中心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编制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实施程序;负责辐射事故处置响应的日常准备及应急管理、处置人员的培训;负责事故现场辐射污染的处理和放射性物质的处理处置;负责对应急工作人员、车辆、仪器设备等受污对象去污处理后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处置工作。
3.2.4 专家咨询组
人员组成:根据辐射事故性质,应急时成立辐射事故应急专家组,由辐射环境监测、辐射污染处理处置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为辐射事故应急提供技术咨询,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2.5 舆情与信息组
人员组成:由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市环境应急管理中心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编写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文稿和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发布稿件;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应对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编写舆情监测和分析报告。
3.2.6 后勤保障组
人员组成:由办公室、规划财务科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应急响应分为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和四级响应四级。
4.1.1 一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市环保局启动本应急预案,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开展相关应急工作。
4.1.2 二级响应
发生重大辐射事故时,市环保局启动本应急预案,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开展相应应急工作。
4.1.3 三级响应
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启动三级响应,负责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环保局启动本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省级环保部门报告事故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1)保持与事发地县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故动态情况,并为辐射事故应急提供技术支持。
(2)组成专家组,准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
(3)及时向市政府、省环保厅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4.1.4 四级响应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启动四级响应,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县区环保部门要及时向县政府、市环保局报告事故处理工作进展情况。市环保局保持与事发县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故动态情况,并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
4.2 信息报告
4.2.1 辐射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区环保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市环保局报告,逐级上报到省环保厅的时间距事故发生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环保部门。
4.2.2 辐射事故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辐射事故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故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辐射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辐射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人员受害情况、事故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详见《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附件2)。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详见《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附件3)。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辐射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辐射事故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辐射事故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写明辐射事故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2.3 信息通报
辐射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涉及邻市的,局应急领导小组向相邻市级环保部门通报情况,同时向市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政府通报的建议,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辐射事故信息。
4.3 指挥和协调
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各小组进行辐射事故应急行动,综合协调与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接口与行动。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2)派出专家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救援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周边地区辐射源的监控工作;
(5)协助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的时间;
(7)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厅汇报应急进展情况。
当发现发生以下事故或情形时,应当及时与公安、卫计等部门进行协调。
(1)放射源丢失或被盗;发生放射性污染事故,需要对辐射事故现场进行安全保卫的,与公安部门进行联系;
(2)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伤害的,与卫计部门进行联系;
(3)其他需要协调情形的。
4.4 应急监测
当接到辐射事故应急指令后,应急监测组应立即处于待命状态,并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1)应急监测的启动
接到辐射应急监测指令后,应急监测组应根据事故性质、等级和实际情况,立即下达监测任务,根据应急监测实施程序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2)污染范围标志
若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应对辐射环境进行监测,并对污染区域进行标志,确定污染范围。
(3)数据记录与报出
监测(分析)数据要详细记录,及时编制并上报监测(分析)报告。
4.5 辐射事故现场处置
局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污染的性质和特点,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处置的指挥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特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发地县区政府应对辐射事故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消除辐射事故危害,防止放射性污染事故蔓延和事故的再次发生,减少事故损失。
(2)组建现场处置专家组,对采取的应急措施进行评估和修订。
(3)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放射源搜寻和污染处置工作。
(4)根据辐射环境监测结果,提出安全防护的措施。
(5)根据辐射环境监测结果和其他因素,提出现场处置、终止的建议。
4.6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市县级环保部门根据事故特点开展相关工作:
(1)向本级政府提出公众安全的防护措施建议;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程度等,确定公众的疏散方式,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外,协助有关部门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必要时,将易失控放射源暂时收贮。
4.7 联络与信息交换
辐射应急办按照相关实施程序负责与省环保厅、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县区环保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等的联络与信息交换工作。辐射事故单位应当按照事故报告制度向辐射应急办提交事故报告。应急期间的联络原则是:
(1)各岗位任务明确、尽职尽责,联络渠道明确、固定。
(2)联络用语规范,严格执行记录制度。
(3)对外渠道和口径统一。
4.8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应遵循依法、及时、客观、全面的原则。按照应急响应的级别由各级政府统一向社会发布信息。各县区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辐射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5 应急状态终止和恢复措施
5.1 应急状态终止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即满足应急状态终止条件:
(1)放射性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可控;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2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应急状态终止后,辐射应急办负责协调有关单位,进行下列行动:
(1)评价所有的应急日志、记录和书面信息等;
(2)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再次出现类似事故;
(3)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
(4)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继续进行辐射环境监督与监测。组织有计划的辐射环境监测,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和因事故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5)根据实践经验,及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经批准后报省环保厅备案。
5.3 总结报告
应急状态终止后,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查出事故原因,并对辐射事故情况和应急期间的主要行动进行总结,于3周内将总结报告报市政府和省环保厅。
6 应急能力维持
为保证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能力,局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定期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
(2)制定辐射事故应急人员的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3)积极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及应急监测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工作;
(4)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定期保养、检验和清点应急设备和物资。
6.1 人员能力
6.1.1 应急培训
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所有成员、各县区环保部门应急组织成员均应接受培训。
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培训由辐射应急办组织实施。辐射应急办每年制定年度应急培训计划,报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6.1.2 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分为综合演练和专项演练。综合演练是为全面检验、巩固和提高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内各应急组织之间的相互协调和配合,同时检查应急预案和程序有效性的演练。专项演练是为检验、巩固和提高应急组织或应急响应人员执行某一特定应急响应技能而进行的演练。
综合演练每两年举行一次。专项演练应按应急响应组织类别和具体响应任务定期举行。
6.1.3 应急值班
应急值班包括二十四小时手机值班制度、局值班室日常值班。市环保局辐射事故的事故接报由局值班室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相关部门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
6.2 应急保障
6.2.1 应急资金
根据市环保局环保专项资金内部管理程序及规定,申请年度预算,纳入市环保局资金预算计划,由规划财务科组织协调。
6.2.2 应急响应场所
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设在市环保局一楼应急指挥中心。
6.2.3 应急设施设备
局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建设能够互联互通、统一配套、用于应急准备与响应的设施、设备,包括指挥设施、通讯设备、辐射监测设备、辐射评价软件等。
6.2.4 应急物资器材
局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辐射事故准备与响应工作需要,配套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及相关器材,包括应急办公用品、应急通讯器材、应急处置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应急后勤保障用品等。
6.2.5 应急用车
为保障辐射事故应急能力,保证发生辐射事故时能够快速反应,妥善处置辐射事故,应保障应急指挥车1辆、应急保障车1辆,辐射应急监测车1辆。
6.2.6 应急文件
局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配备辐射事故准备与响应工作所需的文件资料,并加强对辐射事故响应期间文件的分类、归档、更新和管理。
7. 附 则
本预案由局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辐射应急办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附件:1.辐射事故量化指标
2.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3.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附件1
辐射事故量化指标
一、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4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二、重大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或等于5.0E+14Bq,且小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km2,且小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且小于1.0E+14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三、较大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1Bq,且小于5.0E+14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m2,且小于0.5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1Bq,且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四、一般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5.0E+11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500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1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小于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表1 释放到大气中的同位素相对于I-131的放射性当量
同位素 |
乘数 |
同位素 |
乘数 |
同位素 |
乘数 |
Am-241 |
8000 |
Mo-99 |
0.08 |
U-235(F)a |
500 |
Co-60 |
50 |
P-32 |
0.2 |
U-238(S)a |
900 |
Cs-134 |
3 |
Pu-239 |
10000 |
U-238(M)a |
600 |
Cs-137 |
40 |
Ru-106 |
6 |
U-238(F)a |
400 |
H-3 |
0.02 |
Sr-90 |
20 |
天然铀 |
1000 |
I-131 |
1 |
Te-132 |
0.3 |
惰性气体 |
可忽略不计 (实际为零) |
Ir-192 |
2 |
U-235(S)a |
1000 |
Mn-54 |
4 |
U-235(M)a |
600 |
|
|
1) a 肺吸收类型:S-慢;M-中等;F-快。如果不确定,使用最保守值
2) 数据源于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核和放射事件分级表使用者手册(2008版)》
表2 各个核素的Sr-90当量计算因子
同位素 |
乘数 |
同位素 |
乘数 |
同位素 |
乘数 |
氚化水 |
0.0006 |
Tc-99m |
0.0008 |
Tm-170 |
0.05 |
OBT(有机束缚氚) |
0.002 |
Ru-103 |
0.03 |
Yb-169 |
0.03 |
P-32 |
0.09 |
Ru-106 |
0.3 |
Ir-192 |
0.05 |
Mn-54 |
0.03 |
Pd-103 |
0.007 |
Au-198 |
0.04 |
Fe-55 |
0.01 |
Cd-109 |
0.07 |
Tl-204 |
0.04 |
Co-57 |
0.008 |
Ag-110m |
0.1 |
Po-210 |
40 |
Co-60 |
0.1 |
Te-132 |
0.1 |
Ra-226 |
10 |
Ni-63 |
0.005 |
I-125 |
0.5 |
U-235 |
2 |
Ge-68 |
0.05 |
I-131 |
0.8 |
U-238 |
2 |
Se-75 |
0.09 |
Cs-134 |
0.7 |
Pu-238 |
8 |
Sr-89 |
0.09 |
Cs-137 |
0.5 |
Pu-239 |
9 |
Sr-90 |
1 |
Pm-147 |
0.009 |
Am-241 |
7 |
Y-90 |
0.1 |
Eu-152 |
0.05 |
Cm-244 |
4 |
Mo-99 |
0.02 |
Gd-153 |
0.01 |
Cf-252 |
3 |
表3 各种同位素的D2值
核素 |
D2值(TBq) |
核素 |
D2值(TBq) |
核素 |
D2值(TBq) |
Am-241 |
0.06 |
Ge-68 |
20 |
Po-210 |
0.06 |
Am-241/Be |
0.06 |
H-3 |
2000 |
Pu-238 |
0.06 |
Au-198 |
30 |
I-125 |
0.2 |
Pu-239/Be |
0.06 |
Cd-109 |
30 |
I-131 |
0.2 |
Ra-226 |
0.07 |
Cf-252 |
0.01 |
Ir-192 |
20 |
Ru-106(Rh-106) |
10 |
Cm-244 |
0.05 |
Kr-85 |
2000 |
Se-75 |
200 |
Co-57 |
400 |
Mo-99 |
20 |
Sr-90(Y-90) |
1 |
Co-60 |
30 |
Ni-63 |
60 |
Tc-99m |
700 |
Cs-137 |
20 |
P-32 |
20 |
Tl-204 |
20 |
Fe-55 |
800 |
Pd-103 |
100 |
Tm-170 |
20 |
Gd-153 |
80 |
Pm-147 |
40 |
Yb-169 |
30 |
1) 数据源于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核和放射事件分级表使用者手册(200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