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公文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第三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保密法》、《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第四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3种属性中的1种。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公文公开属性由拟稿科室、单位提出,并在文件签批单上写明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第六条 局发文科室对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起草科室、单位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
第七条 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括号“此件主动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
第八条 公文印发后,对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由起草科室、单位将该公文及时上传至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予以公开。
第九条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统计报表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