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临沂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大气类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确定要求。
发布会上提到,此次对大气类环境监管重点单位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更容易执行,导向也更加明确。
共有七项规定,分别为:
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中任一种大气污染物近三年内任一年度排放量大于市级生态环境局设定的筛选排放量限值的工业企业。
2.太阳能光伏玻璃行业企业,其他玻璃制造、玻璃制品、玻璃纤维行业中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规模以上企业。
3.陶瓷、耐火材料行业中以煤、石油焦、油、发生炉煤气为燃料的企业;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规模以上企业;
4.工业涂装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全部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性、无溶剂、辐射固化、粉末等四类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除外;
5.包装印刷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全部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油墨的除外。
6.市生态环境局设定筛选排放量限值,应当确保所筛选的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各项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之和,不低于2022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65%。
7.生产、加工使用或者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