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理解、支持与积极配合!汽车罐车是油品运输的重要工具,也是连接炼化企业、储油库、加油站的关键纽带。若车辆罐体密闭不严,会释放大量挥发性有机物(VOCs),进而加剧臭氧(O3)污染,危害群众身体健康。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加强汽车罐车油气环境管理,现温馨提示如下:
一、排放控制要达标
按照《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2020)要求,运输原油、汽油(包括含醇汽油、航空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等油品的汽车罐车,严禁任何破坏汽车罐车密闭性的行为,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配置齐全无泄漏。汽车罐车应具备底部装卸油系统和油气回收系统。采用红外摄像方式检测油气密封点时,不应有油气泄漏。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检测油气密封点时,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 500 μmol/mol。
2.企业要定期自检。汽车罐车所属企业应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每年至少对每辆汽车罐车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运输工具油气密封点开展 2 次自行监测,2 次监测时间间隔大于 3 个月,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依法公布监测结果。
二、装卸油操作需规范
按照《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20)、《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要求,汽车罐车在储油库收发油、加油站卸油时要规范操作,达到如下要求。
1.储油库收发油要求
收油时:通过汽车罐车收油,应采用密闭泵送或自流式管道系统,收油时从卧式储罐内置换出的油气应密闭回收到汽车罐车内。
发油时:向汽车罐车发原油应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发油方式,发其他油品应采用底部发油方式。发油时产生的油气应密闭收集,并送入油气处理装置回收处理。底部发油结束并断开快速接头时,油品滴洒量不应超过10 mL。
2.加油站卸油要求
卸油前:应先将卸油软管、油气回收软管分别与油品运输汽车罐车、埋地油罐紧密连接,然后开启油气回收管路阀门,再开启卸油管路阀门进行卸油作业。
卸油后:应先关闭卸油软管及油气回收软管对应的阀门,再断开卸油软管和油气回收软管的连接。严禁先拔管、后关阀。
三、生态环境法典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等,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每一家油品运输企业都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每一位司机朋友都是物流运输的中坚力量,大家的每一次合规操作都是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让我们携起手来,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建设美丽山东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