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河东)不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临沂首创博瑞水务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MA3W7MX855
法定代表人:李新峰
地址:河东区汤泉区东南部朱家五湖村西南处
2025年1月3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接到上级交办线索,根据山东省临沂生态环境检测中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临环自监字(2025)0001号)显示,临沂首创博瑞水务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汤头污水处理厂)总排口外排废水中总磷日均值为0.5030mg/L,超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不高于0.5mg/L标准的0.01倍。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山东省临沂生态环境检测中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临环自监字(2025)0001号);制作时间2025年1月2日;制作单位:山东省临沂生态环境检测中心;证明内容:2025年1月1日,临沂首创博瑞水务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汤头污水处理厂)总排口外排废水中总磷日均值为0.5030mg/L,超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不高于0.5mg/L标准的0.01倍。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1月3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临沂首创博瑞水务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汤头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勘察。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1月3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证明内容:询问临沂首创博瑞水务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汤头污水处理厂)厂长张爱华关于总排口外排废水中总磷日均值超标0.01倍的原因。
4、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3日;提供单位:临沂首创博瑞水务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证明内容:该企业为主体单位。
5、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3日;提供单位:临沂首创博瑞水务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证明内容:该企业法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6、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3日;提供单位:临沂首创博瑞水务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证明内容:该企业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7、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提取时间:2025年1月3日;提供单位:临沂首创博瑞水务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证明内容:该企业授权委托刘玉霞作为本案的情况说明人。
8、证据名称: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提取时间:提取时间:2025年1月3日;提供单位:临沂首创博瑞水务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证明内容:该企业临沂市河东区汤头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批复时间为2014年8月27日。
9、证据名称: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1月3日;提供单位:临沂首创博瑞水务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证明内容:该企业临沂市河东区汤头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验收时间为2021年5月9日。
10、证据名称: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提取时间:提取时间:2025年1月3日;提供单位:临沂首创博瑞水务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证明内容:该企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2022年4月26日起至2027年4月25日止,属于简化管理。
11、证据名称:临沂首创博瑞水务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2025年1月2日总排口监测数据;提取时间:提取时间:2025年1月3日;提供单位:临沂首创博瑞水务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证明内容:该企业于2025年1月1日超标0.01倍后第二天总排口水质监测数据显示正常。
12、证据名称:小微企业名录-山东;提取时间:2025年1月3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证明内容:该公司属于小微企业。
13、证据名称:信用中国(山东)官方网站;提取时间:2025年1月3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证明内容:该公司两年内受过1次处罚(含本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8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河东)不罚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临沂市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第2项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